《大连市景区管理条例》是为加强景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障景区安全和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而制定的。以下是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景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障景区安全和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景区,是指具有观赏、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科普、教育等功能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古村落等。
第三条 景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区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景区管理工作机制,将景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 景区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景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景区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保护、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景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
第七条 景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景区运营与管理
第八条 景区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景区运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运营活动。
第九条 景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运营管理制度,加强景区安全管理,保障景区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条 景区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景区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景区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 景区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景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游客文明旅游。
第十二条 景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第四章 景区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 景区资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景区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景区资源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景区资源破坏。
第十五条 景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资源保护制度,加强景区资源监测和评估。
第五章 旅游者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旅游者有权享受景区提供的优质服务,有权对景区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景区运营单位应当尊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景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旅游者权益保障制度,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